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名称)

第一条 本法人名称为“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机构评议会”。

(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第二条 本法人主要办事处设立在东京都丰岛区。

 

第二章 目的

(目的)

第三条 本法人与日本、中国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研究、教育方面的人员交流、文化交流,广泛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业务)

第四条 本法人为达到前条目的,开展下列业务:

1. 培养能够在国际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人才,吸引海外优秀学生和研究人员等。

2. 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国民议会提出请愿

3. 解决留学生接受教育机构中的各种问题

4. 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5. 收集和调查与教育有关的信息

6. 发行宣传刊物

7. 上述业务的一切关联业务

 

第三章 员工

(法团成员)

第五条 本法人由赞成本法人事业的个人或实体,并根据下列条款成为本法人员的人员组成。

(取得员工资格)

第六条 打算成为本法人员工的,应当按照另有规定提出申请,并经代表理事批准。

(经费分摊)

第七条 为了支付本公司业务活动经常产生的费用,在成为员工之日起、员工有义务支付员工大会另行规定的费用。

(自愿离职)

第八条 员工可以通过提交另行规定的离职通知,随时离职。

(除名)

第九条 员工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员工大会的决议将该员工除名。

1. 违反本章程或其他规定时

2. 做出损害本法人名誉或违背其目的的行为时

3. 有其他应除名的正当理由时

(丧失员工资格)

第十条 除前两条情况外,雇员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丧失其资格。

1. 超过半年未履行第7条规定的支付义务时

2. 当总员工同意

3. 当有关雇员死亡或解散时

4. 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

 

第四章 员工大会

(组成)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

(召集)

第十二条 职工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 除名员工

2. 选任和解除董事和监事的职务

3. 董事和监事的薪金数额

4. 核准计算文件

5. 更改章程

6. 解散

7. 法令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由员工大会决定

(举办)

第十三条 员工大会作为正式员工大会,每年六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举行。

(召集)

第十四条 员工大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董事会决议由代表理事召集。

2. 拥有全体工作人员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工作人员,可要求代表理事出示属于工作人员大会目的的事项以及召开工作人员大会的理由。

(主席)

第十五条 职工大会主席应当在有关职工大会上从职工中选出。

(表决权)

第十六条 员工大会表决权,每名员工一个。

(决议)

第十七条 职工大会的决议,除法令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拥有总职工表决权过半数的职工出席,并以出席的职工表决权过半数作出。

2. 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但下列决议应以总工作人员一半以上的多数票作出,相当于总工作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1. 除名员工

2. 解除监事职务

3. 更改章程

4. 解散

5. 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员工大会议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2. 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前款会议记录上记名盖章。

 

第五章 高管

(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本法人设下列董事:。

三名或以上董事

不超过3名监事

1名总干事

两名董事中的一名为代表理事。

3代表理事为会长,理事中设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若干名。

4. 总干事由理事会核准,由主席任命。

(高层管理人员遴选)

第二十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按照职工大会的决议选任。

2. 代表理事和业务执行理事应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从理事中选定。

(董事的职责及权力)

第二十一条 董事组成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2. 代表理事根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公司执行其业务,业务执行理事根据理事会另有规定,分担和执行本公司的业务。

(监事的职责及权力)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董事职务的执行进行审计,并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审计报告。

2. 审计员可随时要求董事和雇员报告工作情况,并调查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董事任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任期应当在选任后两年内结束的正式员工大会关于财政年度中最后一项的会议结束时结束。

2. 审计员的任期应至关于任命后四年内结束的工作人员财政年度中最后一项的定期工作人员大会结束时为止。

3. 被选为补缺的董事或监事的任期应至其前任任期届满时为止。

4. 如果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第19条规定的法定人数,即使在任期届满或因辞职而离职之后,在新当选的人员就职之前,他们仍然有权担任董事或监事。

(解除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根据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免职。

(薪酬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监事,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代价,可以按照职工大会另行规定的报酬和其他支付标准计算的数额,经职工大会决议,作为报酬和其他支付。

 

第六章 理事会

(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法人设董事会。

2. 理事会应由所有理事组成。

(权限)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该法团业务的决定

2. 监督董事职务的执行

3. 选定和解除代表理事和业务执行理事

(召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代表董事召集。

2. 缺少代表理事或代表理事发生事故时,各理事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决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除对决议有特殊利害关系的理事外,应有过半数理事出席,并以过半数理事作出。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如果符合《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96条关于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要求,则应视为理事会已作出决定。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会议记录。

2.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在前款会议记录上记名盖章。

 

第七章 资产和会计

(财政年度)

第三十一条 本法人的财政年度自每年4月1日开始,次年3月31日结束。

(业务报告及帐目)

第三十二 条对于本公司的业务报告和决算,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代表董事应当编制下列文件,经监事审计后,经董事会批准,提交给定期员工大会,对于第一类文件,应当报告其内容,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文件,应当予以批准。

1. 工作报告

2. 资产负债表

3. 利润表(净财产增减报表)

2. 除根据上一款报告或核准的文件外,审计报告应在主要办事处备存五年,并在附属办事处备存三年,并应在主要办事处和附属办事处备存章程和工作人员名册。

 

第八章 章程的变更及解散

(更改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职工大会的决议进行变更。

(解散)

第三十四条 本法人依照职工大会决议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理由解散。

(剩余财产的归属)

第三十五条 本法人在进行清算时所拥有的剩余财产,经职工大会决议,应当赠与《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认定等法》第五条第17款所列的法人或者国家或者地方政府。

 

第九章 公告方式

(公告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法人公告,应当刊登在官方公报上。

 

第十章 附则

(法例的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一律遵守有关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和其他法令。

沿革

2007年10月20日法人设立

2009年6月20日修改了第3条(目的) ,增加了第4条。

 

完毕

2009年6月20日

东京丰岛区池袋二街68号福龙池袋大厦3楼301室

一般社会团体法人日本国际教育组织理事会

代表理事 栗田秀子